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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太仓市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1-12-20 16:08来源: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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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太仓市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办公室

2021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省政府办公厅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苏州市政府办公室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20〕233号)和《苏州市政府办公室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办〔2021〕18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家庭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需求,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加快推进我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托育服务供给明显增加,托育服务水平整体提升,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

第二条 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将托育服务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扶持建设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托育机构,优先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

第三条 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是托育服务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到2025年底,全市建成以普惠为导向的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每年新增不少于3个社区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

第二章 布局规划

第五条 结合托育服务设施数量、结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卫生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构建与本地区人口结构、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规模和布局。

第六条 按托育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已建成无托育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区,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配套标准予以补充完善。

第七条 对规划建设100个以上托位的托育项目实行整体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范围。

第八条 支持利用商业、办公、工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仓储存量房屋等建设托育设施。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区的闲置公有用房要优先用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九条 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按相应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市委编办或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在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业务(经营)范围核定为“托育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市卫健委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卫健委和市公安局。市卫健委按照国家卫健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进行备案。

第十条 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由市教育局进行业务主管,并按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规定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共享至市卫健委。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一家示范性托育机构带动多家普惠托育服务点共同发展的“1+N”托育服务模式。对已完成登记和备案的营利性托育机构,在我市建设运营普惠托育服务点,可不需要注册分公司,经登记部门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后,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中申请新增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一事一议”协调机制。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牵头,卫健、资规、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会办,定期集中处置存量用房和设施改造中规划、消防等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形成处置意见,指导具备条件的机构完成备案。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市卫健委依据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四章 多元供给

第十四条 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根据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第十五条 优先支持社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各镇(区、街道)要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府补贴措施,加强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推进“物业+托育”,优化社区托育设施与村(社区)党群综合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卫生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各类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开辟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场地用于托育服务。

第十六条 优先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2021年后新建、改扩建幼儿园的,将开设托班纳入幼儿园规模设计规划配套建设。鼓励现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按照托育服务规范,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到2025年,全市公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园所数量在2021年基础上逐年递增。

第十七条 优先支持产业园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专业机构共同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所需资金主要由行政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工会经费可作补充。

第十八条推进“医育结合”托育服务模式。新建、改扩建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同步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卫生专业优势,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科医疗服务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

第五章 资金扶持

第十九条 给予建设资金补助。通过市卫健委备案的社会办托育机构,不高于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收托适龄婴幼儿的,按每个托位不低于1万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

第二十条 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社会办托育机构备案运营后,不高于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收托适龄婴幼儿的,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按托大班、混龄班不低于300元/人/月,托小班不低于500元/人/月,乳儿班不低于8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由困境家庭提出申请,托育机构按实际统一收费价格减免500元/人/月收托困境婴幼儿的,运营补助在原标准上增加500元/人/月。

第二十一条 支持鼓励品牌连锁化发展。到2025年,全市至少培育一家以上(同一投资主体)品牌连锁托育机构。对在全市范围内连锁经营(同一投资主体)3家及以上托育机构,或1家托育机构收托婴幼儿在150人以上的(包括“1+N”服务模式),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职工将3岁以下婴幼儿寄托于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可向用人单位申请报销保育教育费。

第二十三条 通过备案且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独立开户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二十五条对确定为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给予15万元/家一次性奖励;对确定为苏州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给予1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对确定为太仓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给予5万元/家一次性奖励。同类别奖励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发放。

第二十六条依托托育机构、科学育儿项目点、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及社会组织等开展指导活动,为婴幼儿家庭提供1年4次的免费指导服务。现行家庭科学育儿指导体验补助标准提高到不低于50元/次。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补助资金、运营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按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建设项目争取中央预算专项支持。申请或已享受中央补助资金的,仍可申请本细则中的建设资金补助。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所在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提出申请,经镇(区、街道)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卫健委,由市卫健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资质认定。

第六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九条建立托育从业人员职前职后一体化培养培训体系,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落实每年不少于一定课时的综合技能培训。将保育师、育婴员等职业(工种)纳入政府性补贴培训范围。

第三十条 培育市级托育服务人才培训基地,扶持1~2家优质培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一条 备案托育机构每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10人及以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除外),且履行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1年及以上的,以及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托育机构对机构内婴幼儿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负主体责任。托育机构应按规范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及报警系统、一键联网等,配备必要的防控物资、设备和安保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各镇(区、街道)可为辖区内的托育机构团购责任险,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市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加大对托育服务中涉及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服务价格、卫生保健和人身安全等监管力度。建立市、镇(区、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市行业协会,制定托育行业标准,加强分类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要将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纳入年度实事项目和目标责任考核,列入城乡公共服务目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政策措施,落实经费和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卫健委是托育服务发展工作的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编办、融媒体中心、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文体广旅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机关事务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税务局、银保监组等部门依法定职责承担业务指导、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作用。

第三十七条 开展托育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普惠托育试点,逐步实现“一乡镇一街道一普惠”。加强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为婴幼儿健康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太仓市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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