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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市政府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印发《太仓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有效
太政规〔2021〕8号

市政府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印发《太仓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1-12-31 10:22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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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太仓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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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弘扬水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的规划、整治、保护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河道管理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区域协同、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分为流域性河道长江,区域性河道浏河塘、杨林塘、七浦塘、盐铁塘和新荡茜河,以及市级河道和镇、村级河道。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市、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市、镇两级河道管理机构,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的规划、建设、治理、管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长制、河道的清淤疏浚和水岸清洁等工作。

第五条 市水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水务部门设立河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河道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与编制河道综合规划和整治计划、管护办法及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河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主城核心区河道防洪工程的运行调度。

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整治、维修养护、清淤疏浚、保洁、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收取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等工作。明确河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并把河道管理纳入基层网络,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水务部门应组织河道基础信息的调查与评价,开展以河湖和重要水利基础设施情况为主的普查与评估,建立河湖信息专业数据库,编制河湖多维立体空间规划及发展规划,推动信息资源的内部整合和部门之间共享。

第八条 河道管理单位及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河道管理,执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河道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管理和保护河道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水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河长制

第十条 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水域空间管控、水环境提升、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第十一条 市、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市级、镇级、村级三级河长,跨区域和相邻边界河道可设立联合河长。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实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推动建立部门监督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

第十三条 市级河长负责协调和督促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河道整治和保护方案,协调和督促解决方案落实中的重要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镇级河长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对责任水域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协调和督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劝阻、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履行报告职责。

村级河长负责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护堤等措施,配合开展河道保护宣传教育和河道整治,劝阻相关违法行为。督促、劝阻无效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各级河长按照认河、巡河、治河、护河的要求履行职责,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治理工作,实行水岸同治,推进河道综合治理。

第十四条 市、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设立河长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安排年度工作任务;

(二)负责总河长、河长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对河长制工作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考核,协调处理跨界河道相关河长制工作;

(三)承担河长履职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建立河长管理信息系统;

(四)总河长、河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市水务部门组织设置河长制公示牌,具体由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负责。公示牌应当标明河道概况、河长姓名及职务、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和管护要求、排污口情况、禁止和限制行为、监督电话等事项,并设置于河道沿岸显著位置。

公示牌内容变动或者公示牌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未按照总河长、河长的督促期限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由同级河长约谈该单位负责人,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单位负责人。

市级、镇(区、街道)级河长未履行职责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总河长进行约谈。

第三章 规划与整治

第十七条 水务部门根据河道管理权限,按照防洪排涝、资源配置、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的总体安排,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本市行政区域重要河道治理保护规划和区域性河道保护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务部门备案。

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编制辖区内镇村级河道相应规划和市级及以下河道保护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市水务部门、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需会同资规等部门核定河道规划保留区,编制河道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或者修改其他专业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保护和新河道的建设。

合理利用河道岸线资源,岸线利用的具体控制指标应当在相应规划中明确。

第十九条 河道整治、建设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各类水工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水系规划及相关河道保护规划要求。

第二十条 开展河道整治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和河道淤积监测等情况,制定河道整治方案。河道整治方案应当明确清淤疏浚、堤岸防护、截污导流、湿地修复、环境整治、历史传承、绿化造林和责任单位等内容。

河道整治涉及水源地、排污口、航道、渔业等管理活动的,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应当列入土地年度计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剂解决。

因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可以优先用于其他河道的整治。

第二十二条 交运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在河道中设置航道、调整航道技术等级、修建航道设施,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征求水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根据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计划地实施河道及水利工程建设、整治和管理养护,所需经费应纳入市、镇公共财政预算。

区域性河道、市级河道(含规划)的建设整治经费由市级按基本投入标准承担,超出部分由属地镇(区、街道)承担;镇级及以下河道的建设、整治经费由属地镇(区、街道)承担。

其中浏河塘、杨林塘、七浦塘、盐铁塘等4条区域性河道(除主城核心区及娄江新城范围外)长效管护经费由市级承担;其它河道长效管护经费由属地镇(区、街道)承担,市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界工作,划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为:

(一)有堤防的河道,以背水坡堤脚外护堤地外边缘为界;无堤防的河道,以河口线(直立护岸的,河口线为护岸临水边界线;斜坡护岸的,河口线为斜坡与河岸的交界线)外五至十米为界,其中区域性河道为河口线外十米,其余河道为河口线外五米。河道两侧上述界线内的水域和陆域为管理范围。

(二)湖泊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堤防及护堤地。有堤防但没有护堤地的,以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十米为界;无堤防的,以设计洪水位以上湖口线外不小于二十米为界。

河道、湖泊保护范围为:

(一)区域性河道管理范围线外不小于二十米为界(新荡茜河为管理范围线外三十米为界),十八港、石头塘管理范围线外不小于十米为界,其余河道管理范围线外不小于五米为界。

(二)湖泊管理范围线外不小于十米为界。

第二十五条 河道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审批部门应当征求水务部门的意见。

新荡茜河保护范围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和苏州市有关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加强古水系、水巷、水井、水埠、护岸、桥梁等历史遗迹的保护。恢复或者修缮历史遗迹时,应当采用传统的材料、造型和工艺,同时加强空间管控,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与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

鼓励搜集、研究治水兴水的成就和经验,挖掘整理、传承和弘扬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骨干河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太仓生态环境局根据建立的水质交接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水质监测方案,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禁止填堵、覆盖河道。

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或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严格按照水域面积“占补平衡”的原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先行建设水域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内采用圈圩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禁止在河道内从事网箱、网围养殖。

禁止违反国家、省和苏州市有关规定,在湖泊内从事网箱、网围养殖。

第三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鱼罾、鱼簖、地笼网和其他影响行洪输水的捕鱼设施;

(二)放养或者丢弃福寿螺、牛蛙、鳄龟、巴西龟等危害水生态安全的外来入侵物种;

(三)清洗马桶、痰盂、装贮过涂(颜)料的器具等物品;

(四)排放居民生活污水、餐饮业污水、居民宰杀畜禽的污水、居民饲养动物污水;

(五)丢弃船舶和浮动设施;

(六)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七)炸鱼、毒鱼、电鱼;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开发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市、镇(区、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水域面积总量不得人为减少。

市人民政府每五年公告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水域及其变化情况。市水务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告上一年度已批准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以及水域补偿的方式与地点。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当将相关信息报送市水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要求,其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报有相应权限的单位审批。 

工程设施建设需要补偿河道水域、加固或者重建堤防、护岸、闸站等水工程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划标准同步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计划。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建(构)筑物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阻碍行洪输水的,依法予以整治。

第三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将施工方案等材料报河道管理机构;河道管理机构对工程设施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工程设施完工后,应当组织涉水专项验收。

工程设施经批准建设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与镇(区、街道)签订占用合同,明确占用范围和时间,依法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国防、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设施占用或者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除外。

建设单位需承担工程占用范围内河道工程相应的防汛和维护责任。

第三十四条 除上级机构实施管理的外,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有相应权限的单位审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

(二)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或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造林,应当符合河道行洪、引排水、防汛抢险、工程安全与水土保持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并确保达标排放。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务部门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排污口档案,进行分类整治,加强动态监测。

市水务部门组织开展入河雨水排放口调查,建立基础信息档案,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水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水量分配和水工程调度方案,合理配置水资源,科学调度水工程,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第三十八条 船舶应当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公布的码头、泊位或者锚地、停泊区、作业区等水域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锚地、停泊区、作业区的建设应当符合水域岸线利用要求。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河道管理行政处罚权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单位行使。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河道工程损坏,影响功能发挥的,应当负责修复、恢复或者承担代为修复、恢复费用。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河道,包括河流、湖泊,以及依附河道兴建的堤、坝、护坡(坎)、驳岸、青坎(平台)、闸、涵、泵站、防汛道路、防护林木、草皮等配套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水文水质监测、工程观测、视频监控、通信照明、界桩标牌、防汛路卡等管理设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太仓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太政规〔2016〕2号)同时废止。


附录

市级河道(含规划)名录

1.致和塘-洙泾-五号河-汤泾河,2.湖川塘-塘泾河-新塘河,3.武庄泾-徐泾-野猫洞-新开河-三仓河-庙泾-新开河-茜泾,4.浪港,5.鹿鸣泾,6.钱泾,7.新泾,8.吴塘,9.半泾河,10.娄江河-南横沥河-北横沥河-外界泾-侯塘,11.孔泾河-石浦塘-十八港,12.白米泾-无名河-新开河-舌池河-蒋长浜-北千步泾-横沥河-新开河-江申泾,13.石头塘-双纲河,14.关王塘-新开河-滨江西河-经四河-北六尺河-南六尺河-向阳河-苏张泾,15.随塘河

湖泊名录

1.金仓湖,2.凤凰湖,3.天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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