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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不服太仓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时间:2023-12-25 14:24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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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葛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公安局,住所地太仓市上海东路5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02310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称:信访督察可以公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太公信息2023〕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20239月27,我局接市政府办公室电话通知,至互联网平台查询申请人葛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申请人葛某通过太仓市政府门户网站提出3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均为要求公开“2021年6月21日太仓市陆渡派出所接处警全部视频。”被申请人收悉后,立即着手准备答复工作,经核查,申请人葛某申请的信息系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太公信息〔2023〕14号3条申请合并进行了答复,并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10月17日签收。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申请人葛某3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均为要求公开2021年6月21日太仓市陆渡派出所接处警全部视频。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接处警现场视频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接处警活动,在公安机关内部对接处警活动进行监督形成的信息,系内部事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以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为“信访督察可以公开”为由要求撤销府太公信息〔2023〕14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于法无据,不应采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太公信息〔2023〕14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太公信息2023〕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4.情况说明(2023年11月1日)、情况说明(2023年11月2日);5.接处警证明;6.(2023)苏0585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7.EMS邮政专递及查询情况;8.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摘录。以上证据除情况说明(2023年11月1日)、情况说明(2023年11月2日)、接处警证明为原件外,其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1日,申请人通过太仓市政府门户网站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2021年6月21日太仓市陆渡派出所接处警全部视频”。2023年9月22日,申请人再次通过太仓市政府门户网站向被申请人两次提出与2023年9月21日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太公信息2023〕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对3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合并答复。该答复告知书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接处警现场视频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接处警活动,在公安机关内部对接处警活动进行监督形成的信息,系内部事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不予提供。”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该告知书。次日,申请人签收该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方式和内容。

2、情况说明(2023年11月2日)、太公信息2023〕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EMS邮政专递及查询情况。证明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过程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时间、内容和送达情况。

3、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摘录。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相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依据。

本机关另查明,2021年6月21日,李某某因为和申请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纠纷而向被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下属陆渡派出所前往现场处警。申请人和李某某双方于陆渡派出所内达成调解。陆渡派出所未开具家暴告诫书。

本机关认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权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21年6月21日太仓市陆渡派出所接处警全部视频”。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陆渡派出所接处警视频录像系处警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处警信息属于内部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不能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获得。其次,虽然接处警录音录像系民警在履行接处警过程中制作形成,但进行录音录像不是处警的法定程序,《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亦未要求公安机关的接处警录音录像应当向特定对象公开。接处警录音录像的作用主要在于公安机关内部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对申请人权利义务并无影响。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作出太公信息2023〕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无不当。

本案中,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9月21日、9月22日通过互联网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太公信息〔2023〕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中表述内容称:“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收到你通过互联网提交的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告知书中收文日期表述错误。鉴于被申请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该收文日期表述错误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对此,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太公信息2023〕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太仓市公安局作出的太公信息2023〕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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