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不服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行为案
时间:2024-01-05 14:32 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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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石某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太仓市县府东街10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3年12月25日完成补正。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行为使其信誉受到严重打击,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被申请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200万元。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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