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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不服太仓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2-08-16 16:30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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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宋某甲。

被申请人太仓市公安局。

第三人宋某乙。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机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2022年7月29日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对申请人五日行政拘留处罚。

申请人称:2022年3月15日11点20分,郑某从家里拿了把锄头想把钉在申请人东山墙跟宋某乙围墙中间钢筋挖掉,还没有走到钢筋边上时宋某乙在东面7米浇水的地方看见郑某,飞奔到郑某面前,宋某乙一只手握住铁铲一只手勒住郑某的脖子,当时我看见两人身体贴的太近无法分开。如果时间长不分开郑某有窒息的生命危险,我没有办法只能用手推在宋某乙的鼻子上,让宋某乙手松开,郑某的脖子往后退一下,两个人得以分开。以上所说都有视频资料。虽然宋某乙70岁,但他曾经是侦察兵,退伍后经常在家里练功。宋某乙用手卡郑某脖子不放。我在边上如果不推开宋某乙,郑某有窒息的生命危险。我也是身患恶性肿瘤之人,21年8月份刚做完手术。当时情况下我这一推救了郑某,并没有伤害到宋某乙,行政处罚书写了申请人对宋某乙故意殴打,希望人民政府查清事实,撤销对我五天拘留的决定。其次,我想补充几点。一、宋某乙和我们家是多年的邻居,原本关系一直不错近几年因为建房的事情引发产生邻里问题,原因出在两户人家围墙之间的弄堂。申请人东山墙跟宋某乙围墙中间有条弄堂2米宽,宋某乙不知道什么原因在公共路段中间钉上钢筋高出地面30厘米,导致我们经过这条弄堂时走路非常不便,经常会被碰到,尤其是老人和小孩(我上有84岁和80岁父母亲,下有5岁和10岁的孙子,稍有不注意就会被绊倒。就这个事、我和家人有向社区也多次汇报过并且社区也派人上门调解让其拆除安全隐患,他们多次讨论过想要解决问题,但最终不肯解决,社区也没办法。二、3月15日上午10点20分左右宋某乙在弄堂里挖三个洞大约离宋某乙围墙0.7米准备种树。我老婆看到他挖洞时找宋某乙说:“你在巷子里种树我家拆房子万一压坏怎么办?还有你现在种的小树将来长大了你让我们怎么走路?宋某乙说压坏了就赔!不好走路那也没办法!我老婆跟宋某乙也没有谈出结果,双方在10点40分不欢而散。三、到了中午我儿媳郑某从厂里回家吃饭听说宋某乙早上要在弄堂中间种树还和我们起了冲突,于是吃完饭在11点20分就一个人从家里拿了把锄头想把钉在路中间的钢筋挖掉,谁知道还没有走到钢筋边上宋某乙在东面7米的地方在浇水看见郑某就飞跑过来一只手抢锄头一只手卡住郑某的脖子。当时我见两个人身体贴的太近无法分开。如果时间长了郑某有窒息的生命危险,我没有更好的办法只能用手推在宋某乙的鼻子上最终两个人才分开,自始自终我都是以劝架的态度参与,不希望两人肢体冲突引发更严重的伤害,毕竟我们两家是多年的邻居还共同挖一口井,每天都在一起用水每天都要相见。四、目前公安机关对我做出拘留和罚款决定,我认为这个处罚决定与当时客观不符,也与法律精神相违背。宋某乙无故占用公共区域,私设障碍物有过错在先,我看到郑某被卡住脖子喘不过气,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出手制止。如果我作为正当防卫的一方反倒受到了处罚,我认为这个处罚极具不公平。如果连作为防卫的我都受到处罚,却让案件的肇事者道遥法外,那么公平何在?难道是在鼓励我们公民遇到不法侵害时都要袖手旁观忍气吞声。以上所述,都有视频资料为证。五、今年我已经57岁了,又患恶性肿瘤,21年8月份刚做完手术,现在天天喝中药,仍咳嗽不止。本想是平平淡淡与邻和睦,谁也没有想到会因为劝架引来横祸,倘若我因为这事受到行政处罚,到时侯单位里工作也将失去。家人和孩子前途也会受到牵连,因此我恳请人民政府能够体谅我的不易,积极查清事实,依法裁决,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2年3月15日11时34分,被申请人下属城西派出所接到宋某丙报警,称“在太仓市城厢镇太丰社区庙浜组5号,与邻居发生纠纷。”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系申请人、郑某(申请人的儿媳)与宋某乙70岁,宋某丙的父亲)等人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称遭到对方殴打。被申请人下属城西派出所于2022年3月16日受理殴打他人案,并进行调查。经查,申请人与宋某乙两家因宅基地拆建问题长期存在矛盾,宋某乙在两家宅基地交界处留有数根高出地面的钢筋,申请人一家认为这些钢筋存在安全隐患。2022年3月15日11时许,申请人妻子王某因宋某乙移植绿化发生口角,郑某得知后,手持锄头欲将宅基地交界处的钢筋铲除,宋某乙上前阻止,二人因争抢锄头发生扭扯。期间,宋某乙左手抓扯锄头,右手抅搂郑某后背上部,申请人见状对宋某乙进行推搡,并用右拳击打宋某乙面部。当日,申请人、宋某乙、郑某等人于处警现场跟随民警至城西派出所接受询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宋某乙、郑某的陈述,王某、宋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情节特别轻微,但宋某乙70岁)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申请人所称“宋某乙一只手握住锄头一只手勒住郑某的脖子……如果时间长不分开郑某有窒息的生命危险,我没有办法只能用手推在宋某乙的鼻子上……”与事实不符。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显示,在宋某乙松开郑某后,申请人上前用手连续大力推揉宋某乙躯干两下,并用右拳击打宋某乙面部一下。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也称“我用右手呈拳头状朝宋某乙面部鼻子位置推了一下”。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诉求无事实和证据支持,其要求撤销行政处罚于法无据,不应采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太公(城西)行罚决字2022〕9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太仓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2、受案回执;3、呈请传唤报告书;4、传唤证2份(申请人、宋某乙);5、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2份;6、到案经过2份;7、询问笔录8份(申请人2份、宋某乙2份、宋某丙1份、郑某1份、王某1份、施某1份);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6份(申请人、宋某乙、宋某丙、郑某、王某、施某);9、接收证据材料清单2份;10、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11、门诊病历;12、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13、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1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5、行政处罚决定书;16、送达回执17、暂不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18、身份信息(申请人、宋某乙、宋某丙、郑某、王某、施某);19、随卷记录表;20、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摘录。以上证据除视听资料为电子版外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5日11时许,申请人、郑某(申请人儿媳)、王某(申请人妻子)与第三人在太仓市城厢镇庙浜组5号与6号双方宅基地交界处就第三人在该处插置的钢筋与移植绿化问题发生口角争执。后续郑某欲使用锄头铲除地面钢筋时,第三人上前与郑某争夺锄头。双方争夺锄头期间申请人见第三人抅搂住郑某,随即将第三人予以推开。后续申请人与第三人又起争执,申请人继续推搡第三人至墙边并用右拳击打第三人面部一下。施某见双方起冲突后将现场情况电话告知宋某丙(第三人女儿),宋某丙随即查看监控后拨打110报警。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郑某、王某、施某、宋某丙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202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件并向宋某丙短信送达受案回执。2022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书面传唤申请人、第三人至被申请人下属城西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太公(城西)行罚决字〔2022〕9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申请人完成宣告及直接送达。同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直接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明宋某丙报警情况及被申请人受理情况。

2、到案经过、传唤证(申请人、第三人)、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申请人、第三人)、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人、第三人、郑某、王某、施某、宋某丙)、询问笔录(申请人2份、第三人2份、宋某丙1份、郑某1份、王某1份、施某1份),身份信息(申请人、第三人、郑某、王某、施某、宋某丙)、接收证据材料清单2份、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门诊病历、随卷记录表证明被申请人调查取证过程及内容。

3、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证明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

4、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证明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内部程序。

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幅度、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及第三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

7、暂不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暂不执行行政拘留。

8、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摘录。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本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第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本案中,现场视频监控完整记录了案发的整个过程,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儿媳与第三人争夺锄头过程中超出了合理劝导的范畴,以拳面推打的方式击打申请人面部一下。第三人被打时已超六十周岁,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无证据证明第三人明显受伤,同时结合事件起因、击打过程、伤害后果等情况,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殴打行为情节特别轻微,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八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本案中,申请人确实存在殴打年满六十周岁以上老人的行为,但综合考虑案涉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伤害结果等因素,该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符合上述裁量标准被申请人的接处警、传唤、询问、取证、告知、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太仓市公安局作出的太公(城西)行罚决字〔2022〕9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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