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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不服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管理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2-04-13 13:02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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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太府行复第7

申请人许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太仓市县府东街10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建设管理行政处罚不服,于20221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1月17日完成行政复议材料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在延长审理期间,申请人申请听证,超出了本机关告知的申请听证的合理期限,本机关决定不予组织听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太住建罚[2021]69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太住建罚[2021]69号),处罚决定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版)》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某公司罚款数额6.7%,计罚款数额9581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特向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申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且处罚显失公允。根据《苏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市住建局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每年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进行考核评价”。根据太仓市《2020年下半年设计企业质量考评排名》,按每万平方米违反强条数由少到多排列,申请人单位某公司在其中排名第45名,但排名位于申请人单位之后的企业均未受到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仅处罚申请人单位的行为不符合公平原则。申请人单位于2021年9月3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举报信》要求其对违反设计强制性条文的其他企业处以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做出《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2020-2021年违反设计强制性条文的设计单位举报信”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其中提到“你公司于第三季度报审的《太仓市浮桥镇幼教中心新建某幼儿园工程》项目,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且存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供应商的问题,属于违反强条数较多的情形”,根据上述回复可知,申请人单位系因属于违反强条数较多的情形,才被处以行政处罚。又根据《答复意见》中提到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2020年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苏建函设计2021184号)文件中“三、处理意见(一)对于本次抽查中发现的违反强条数较多的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应附件,设计单位“违反强条数较多的情形”系指设计单位违反强条数6条及以上的情形。而根据《太仓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表》,申请人单位所违反的强制性条文数目至多只有两条,并不属于“违反强条数较多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单位及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二、被申请人处罚决定处罚明显过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申请人系初次违法;案涉设计图纸仍在审查过程中,尚未形成流程合规并用于最终施工的设计文件,属于危害后果轻微;申请人单位对相关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了改正,制定了《某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加强了规范公司的技术质量管理。故申请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进行了改正,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过重,应予撤销。综上,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太住建罚[2021]69号)认定事实不清,处罚过重,有失公平公正原则,为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出复议,望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太住建罚[2021]69号)。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太住建罚[2021]69号)及送达凭证2、2020年下半年设计企业质量考评排名3、举报信4、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2020-2021年违反设计强制性条文的设计单位举报信”的答复意见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2020年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苏建函设计2021184号)及附件6、太仓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表7、争议技术论证申请表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复议申请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予以处罚。2021年7月初,太仓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中心(以下简称“图审中心”)审查某公司提交的太仓市浮桥镇幼教中心新建某幼儿园施工图时,发现该设计项目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021年7月5日,图审中心向某公司出具了《太仓图审中心施工图设计审查(给排水专业)》(审查编号:20210169),对于某公司违反的强制性标准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告知。2021年7月9日,某公司向图审中心出具《太仓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表》,针对图审中心于2021年7月5日出具的审查意见,作出了相应回复,并针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设计进行了修改。2021年7月9日,图审中心向某公司出具了《太仓图审中心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专业)》(审查编号:20210169),对于某公司违反的强制性标准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告知。鉴于某公司作为设计单位,却存在多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021年7月13日,图审中心将上述情况及案件线索移交给了被申请人下设规划建设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监察大队核实移交线索后,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开展立案调查,并在此后的调查取证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进行,所有程序均合法合规。2021年7月15日,某公司向图审中心出具《太仓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勘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表》,针对图审中心于2021年7月9日出具的审查意见,作出了相应回复,并针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设计进行了修改。2021年7月28日,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单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单某表示其是某公司的副总经理,也是某幼儿园的设计总负责人,并对该设计项目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形予以了确认。2021年9月3日,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再次对单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明确表示图纸的直接负责人为许某某单某对于设计项目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形再次予以了确认。综上,某公司在承接的太仓市浮桥镇幼教中心新建某幼儿园工程设计中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复议申请人为该项目直接责任人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适当,不存在明显过重之情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虽然该法律规定中并未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条文数量作出具体的要求,但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设置目的来看,强制性标准作为必须要遵守的技术规范,每一条强制性标准都是不容违反的。就本案而言,不管某公司违反的强制性标准是多还是少,只要有违反的事实存在,答复人作为职能部门,均有权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工程建设设计具有极高的专业性要求,其作为工程建设的基础之一,失之毫厘即谬以千里,尤其案涉某幼儿园设计项目为民生工程,一旦投入使用,若设计稍有差池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的安全隐患。某公司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其可能引发的危害后果显然是不容小觑的,而复议申请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复议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并不存在其所辩称的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现某公司作为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答复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的规定,并考虑到案涉项目尚未开始施工,结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施工单位未开始施工的,处10万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43000元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及自由裁量运用并无不当。而复议申请人作为案涉项目直接责任人员,答复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施工单位未开始施工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复议申请人处以某公司罚款数额143000元整的6.7%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9581元整,该处罚决定并未超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而答复人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时,已充分考虑到了复议申请人违法行为与社会危害程度的相当性,也并未对复议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允许范围内的顶格处罚,故答复人的行政处罚属于裁量适当,处罚得当。综上,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太住建罚[2021]69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D2101001A);2、太仓图审中心施工图设计审查(给排水专业);3、太仓图审中心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专业);4、太仓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表(2021.7.9、2021.7.15);5、建筑设计总说明(一)及建筑设计总说明(二)

6、案件线索抄告单、案件承办单;7、案件立案审批表;8、授权委托书;9、营业执照副本;10、工程设计资质证书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单某询问笔录(两份)13、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4、法制审核意见书;1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6、案审会议集体讨论记录;1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太住建罚告[2021]62号);18、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太住建罚告[2021]55号);19、行政处罚决定书(太住建罚[2021]69号)20、相关文书送达回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某公司与太仓市浮桥镇幼教中心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公司负责新建某幼儿园工程设计。单某为某公司副总经理,是案涉项目设计总负责人。申请人是案涉项目建筑设计直接责任人,太仓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中心审查某幼儿园工程施工图发现某公司存在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违法行为。2021年7月5日,太仓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中心向某公司出具了《太仓图审中心施工图设计审查(给排水专业)审查意见,认为某公司的给排水设计图纸违反强制性条文及安全性方面1条,违反应执行标准方面2条,设计深度及其他问题12条,共违反强条1条,强标2条2021年7月9日,某公司向太仓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中心出具《太仓建筑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表》,给排水专业审查意见予以了反馈,对违反强制性条文及安全性方面的1条进行了修改,对违反应执行标准方面的2条进行了说明,对设计深度及其他问题的12条修改11条、说明1条同日,太仓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中心向某公司出具了《太仓图审中心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专业)审查意见,认为某公司的建筑专业图纸违反强制性条文及安全性方面2条,违反应执行标准方面5条,设计深度及其他问题7条,绿建设计3条,共违反强条5条,强标5条,其他7条2021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2021年7月15日,某公司向太仓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中心出具《太仓建筑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表》,对建筑专业审查意见予以了反馈,对违反强制性条文及安全性方面的2条进行了修改,对违反应执行标准方面的5条进行了修改,对违反设计深度及其他问题的7条修改6条、说明1条,对绿建设计的3条说明2条、补充1条2021年7月28日,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单某进行询问。2021年9月3日,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单某进行第二次询问。2021年9月9日,被申请人对该案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021年9月10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法制审核。2021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2021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太住建罚告〔2021〕62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太住建罚听告〔2021〕55号),并于2021年10月20日向申请人完成邮寄送达,申请人在相关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2021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太住建罚〔2021〕67号),对某公司罚款14.3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太住建罚〔2021〕68号)对单某罚款9581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太住建罚〔202169号)对申请人罚款9581元。2021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向某公司、申请人及单某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1月18日某公司对太仓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设计审查提出争议技术论证申请,2022年1月27日复审专家做出复审意见,对某公司提出的4条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3条维持原初审意见,1条认为未违反该强条、违反强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单某询问笔录(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D2101001A建筑设计总说明(一)及建筑设计总说明(二)、太仓图审中心施工图设计审查(给排水专业)、太仓图审中心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专业)、太仓建筑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表2021.7.9、2021.7.15。证明被申请人调查取证过程内容。

2、争议技术论证申表请。证明案涉行政处罚作出后某公司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专家做出的复审意见。

3、案件线索抄告单案件承办单、案件立案审批表、法制审核意见书案审会议集体讨论记录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部程序。

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太住建罚告[2021]6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太住建罚告[2021]55号)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的内容、时间及送达方式。

5相关文书送达回证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文书的送达时间和方式。

申请人提交的2020年下半年设计企业质量考评排名举报信、《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2020-2021年违反设计强制性条文的设计单位举报信”的答复意见》,其主要内容为某公司提出举报及被申请人答复举报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机关不予采纳。申请人提交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2020年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苏建函设计2021184号及附件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非案涉项目的情况通报,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机关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查处的有权机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规定“编号:0201735000行为名称: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情形描述:施工单位未开始施工的裁量幅度:10万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太仓市浮桥镇幼教中心新建某幼儿园设计单位申请人作为案涉项目建筑设计直接责任人员,理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但某公司设计的图纸经太仓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中心审查存在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违法行为,作为案涉项目设计总负责人的单某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亦有太仓图审中心施工图设计审查、某公司作出的太仓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表等证据证实。申请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单某询问笔录(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D2101001A)、建筑设计总说明(一)及建筑设计总说明(二)、太仓图审中心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专业)、太仓建筑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表2021.7.15等证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为案涉项目设计方面直接责任人员,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捌拾壹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称某公司的违法行为并不属于“违反强条数较多的情形”。本机关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为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被申请人需要对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相关事实予以判断,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多少不是判断是否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标准,上述规定亦未将违反强条数较多作为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本机关对申请人上述观点不予支持。申请人称根据《2020年下半年设计企业质量考评排名》,某公司之后的企业均未受到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仅处罚某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公平原则。本机关认为,《2020年下半年设计企业质量考评排名》是苏州市住建局对苏州市范围内建筑设计企业施工图质量考评结果,其内容只能反映出“单位名称”、“建筑面积”、“项目数”、“违反强条数”、“每万平方米违反强条数”五项内容,其并不能直接证实排名在某公司之后的设计企业在太仓市范围内是否有设计项目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情况,故本机关对申请人上述观点不予支持。申请人称其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进行了改正。本机关认为案涉项目为幼儿园工程,某公司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涉及消防安全、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等方面,故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并不符合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某公司在太仓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中心审查其设计图纸并指出相关问题后,确已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修改或说明,但由于其不符合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申请人称其单位制定了《某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但申请人并未向复议机关提供,对于其该项陈述,本机关不予采纳。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裁量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调查,2021年11月9日做出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办案期限已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属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太住建罚〔202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但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太住建罚〔2021〕69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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